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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泊车位被违例改建为商铺

时间:2021-04-26   作者:卓贤控股集团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有传媒近日揭发,九龙城多幢旧楼的地面泊车位被违例改建为商铺,为时长达数十年。一直以来,地政总署和屋宇署没有采取跟进行动,而差饷物业估价署则以该等处所作为商铺的应课差饷租值,厘定相关业主须缴交的差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述楼宇入伙以来,地政总署和屋宇署有否接获把有关的泊车位改建为商铺的申请;如有,宗数为何;
 
(二)自上述楼宇入伙以来,地政总署和屋宇署有否发现有关的违例改建个案;如有,宗数为何,以及采取的执法行动和跟进工作为何;及
 
(三)差饷物业估价署以该等处所作为商铺的应课差饷租值厘定其应缴差饷的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陆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有传媒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底报道,位处九龙城以下地点的地面泊车位怀疑被违规改建为商铺,包括:由衙前围道49号和49A号、嘉林边道10号及联合道9号组成的大厦地下的四个物业 (位置一);位于嘉美大厦(由嘉林边道4号和4A号及联合道3号和3A号组成)地下的四个物业(位置二);位于嘉林边道6号和6A号地下的两个物业(位置三);位于嘉林边道8号和8A号地下的两个物业(位置四);以及位于联合道7C号地下的两个物业(位置五)。
 
  在土地行政方面,建筑物内某一用途是否违反土地契约,视乎相关地契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土地及其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定。如发现有违反契约条件的情况,地政总署会按个案情况和执管优次,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一般而言,地政总署会先发出警告信,要求有关业主在指定时限内纠正违契情况。如业主没有在限期前作出纠正,地政总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如违契情况严重,例如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地政总署可考虑重收有关地段或把相关权益转归政府。
   
  就上述个案,相关地契订明大厦地下用作车间,提供泊车设施,而地政总署并没有就上述位置接获申请要求更改地契或豁免于地契条款以容许车间作其他用途。因应公众投诉及传媒查询,地政总署陆续对上述位置进行实地视察和调查,确认除了位置三的其中一部分为空置单位外,其余位置的物业均被用作商业用途,违反地契条款。地政总署自二○一九年九月起陆续向违反地契条款的业权人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契用途;对限期内未有作出纠正的个案,地政总署会继续陆续将警告信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执行契约条款行动的权利。
   
  就《建筑物条例》(《条例》)下的执法行动而言,改建车位作商铺用途可能涉及僭建物及/或违规更改建筑物用途。若屋宇署接获举报,会派员视察,并因应视察结果采取相应的跟进工作或执法行动。就僭建物而言,按现行执法政策,如发现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或会严重危害健康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的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条例》第24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着令其清拆有关僭建物。就违规更改建筑物用途而言,屋宇署会优先处理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或会严重危害健康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的更改建筑物用途的个案,视乎情况根据《条例》第25条向业主或占用人发出法定命令,着令其中止有关违规的用途。
   
  根据纪录,屋宇署未有收到上述位置物业的业主申请改建其物业作商铺用途。因应投诉及转介,屋宇署曾派员视察,发现上述地址的车位被用作店铺。虽然有关用途的改变并未对生命财产明显构成威胁或迫切危险,或会严重危害健康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滋扰,然而屋宇署发现个别被改建的店铺有若干属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署方已经按僭建物执法政策和根据《建筑物条例》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着令清拆有关僭建物。
 
(三)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是按照物业的实际用途及使用状况作评估基础。如有关物业用作商铺,差饷物业估价署会以商铺为基础评估该等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差饷物业估价署根据物业的用途评估差饷,并不代表当局赋予这些用途任何合法许可或授权,亦不代表政府会放弃对违反相关法例或地契条款的情况采取执管行动。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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